9月21日,清湖乡庙脚村方家组产生一起小轿车和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事端。值勤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发现现场事端双方分别是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现场一名男人江某某称自己是小型轿车的驾驭员,但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并结合报警人信息,开始断定该车驾驭员系现场另一名男人陈某某。经过走访调查、搜集依据确认了民警的判别。面对铁一般的依据,江某某坦白自己将车辆借给了小舅子陈某某,并假充驾驭员的现实。
据江某某称,其小舅子陈某某在驾驭该小型轿车与吴某某驾驭的两轮摩托车产生磕碰后,马上联系到其父亲。江某某和其妻子陈某玲、妹夫舒某某恰逢在陈父家中,得知陈某某产生交通事端后,便立马赶往事端现场。在前往事端现场途中,舒某某说到陈某某中午曾少数饮酒,因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便给江某某出主意让其顶包,江某某在舒某某等人的授意下,主动“承认”其是事端车辆的驾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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